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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000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26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3106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4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信荣欠原告工程价款5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乐城公司对被告邬信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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