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75****41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2552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4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8725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404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管理费500元。三、被告王再兴对被告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再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CU920的东风日产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常州市欧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王再兴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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