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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8〕第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昂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欺骗消费者其他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7
    决定机关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侯引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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