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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博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海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470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1229号
    案号 (2016)苏1102执2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孙启友与被告杭州博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解除原告孙启友与被告杭州博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星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被告镇江星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启友镇江市解放路127-129号第3至8层房屋。 四、被告镇江星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启友租金18.75万元、滞纳金2681元(截止2016年3月28日),合计190181元,逾期滞纳金(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 五、被告杭州博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星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孙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9486元,由被告杭州博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星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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