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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169****5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02民初2628号
    案号 (2019)闽0902执2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宁德市华庭路东侧北湖滨路北侧(北湖滨路9号)中豪·东湖一品27幢305室商品房交付原告黄孙清; 二、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孙清开具已付购房款562740元等额的购房发票; 三、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孙清办理上述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黄孙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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