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育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40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商初字第01591号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5-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984.78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算至2014年4月5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84%计算,扣减4348.55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复利(自2014年4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1984.78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二、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37377.77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算至2014年7月8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84%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复利(自2014年7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237377.77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三、如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华庭路东侧北湖(宁政国用(2010)第7588号)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D90182013000001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800万元为限;四、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对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0万元为限;五、浙江索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0万元为限;六、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对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50万元为限;七、林振光对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0万元为限;八、何明龙对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2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0万元为限;九、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索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林振光、何明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9976元,由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索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林振光、何明龙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