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育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04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829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10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17 |
发布日期 | 2015-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558741.7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为7.8%计至2014年3月28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16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为7.8%计至2014年7月11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如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对登记在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华庭路东侧北湖滨北侧地号04/09/00010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2500万内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对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对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对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黄克诚对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16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育光、李金钗对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16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黄克诚、杨育光、李金钗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温州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黄克诚、杨育光、李金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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