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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育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40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863号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5
    发布日期 2015-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479.607469万元、逾期利息(以本金479.607469万元,自2013年9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589333.4元,逾期利息、复利(以10589333.4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8%计算);三、如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华庭路东侧北湖滨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DRC9018000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500万元为限;四、吴陈茹对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1000001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750万元为限;五、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对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1000001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75万元为限;六、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对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100000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75万元为限;七、杨育光、李金钗对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7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650万元为限;八、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吴陈茹、杨育光、李金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6385元,减半收取58192.5元,由瑞安市瑞昌药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陈茹、瑞安市飞跃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杨育光、李金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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