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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952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6665号
    案号 (2019)闽0923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8月30日,利息779286.22元;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吴金保、被告尤福来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被告傅孙焕、被告周英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最高本金限额8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被告吴家将、被告陈玉婷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十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4475元,公告费560元,由十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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