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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泗水大安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富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885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03号
    案号 (2016)鲁0891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泗水农业产业化乙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73557.73元及相应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计算,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二、限被告泗水农业产业化乙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山东泗水大安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艳坤、被告安丰勇、被告山东泗水惠丰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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