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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7****9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9982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5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0605891】。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汇成力丰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55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15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中山市汇成力丰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该款原告已交),由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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