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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海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087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西民初字第736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2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291万元; 二、被告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6.291万元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9元,由被告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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