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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海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087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4民初4001号
    案号 (2017)黑0104执1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382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以前款所述货款即33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四十计算、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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