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海青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0879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4民初4001号 |
| 案号 | (2017)黑0104执11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 发布日期 | 2017-09-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382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以前款所述货款即33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四十计算、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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