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13228-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3民初191号和(2017)粤53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粤5303执恢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粤53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欠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万元和计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264838.87元,及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欠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37000元。 三、上述一、二判项,限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古喜泉、谢雪梅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云浮市市区建设北路11号银禧商业城首层东南边的房地产 [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4803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云字第0000015943号]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8411元(该款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古喜泉、谢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粤53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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