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古喜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13228-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570号 |
| 案号 | (2016)粤5302执11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3 |
| 发布日期 | 2016-11-07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古喜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99996.62元及利息(2016年1月14日前的利息为4797.37元,从2016年1月15日起以2999996.62元为本金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对被告古喜泉划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指定监管帐户中的480000元保证金予以抵缴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金。 三、被告谢雪梅、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6604元,由被告古喜泉、谢雪梅、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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