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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55****94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民初84号
    案号 (2022)冀05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3 000万元及利息(利率以本金3 000万元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利率以本金3 000万元按月利率11.7‰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生产设备为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京革、刘金生对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 619元由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刘金生、李京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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