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8255****94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03民初794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8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德祥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06,575元,2018年4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沙河市德祥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光、张剑霞、郭朋兰、王海泉、李京革、李莉、薛占杰、闫秀果对被告沙河市德祥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告李聚红名下房产(产权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6572号)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0元,减半收取计30,975元,由被告沙河市德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光、张剑霞、郭朋兰、王海泉、李京革、李莉、薛占杰、闫秀果负连带交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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