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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55****94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1709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金宝川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4346218.59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7.095%利率计息)。 二、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秦胜林、石素英、刘江斌、李美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3元,由被告沙河市金宝川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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