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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55****94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1452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粉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3143160.13元,并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6年12月9日-2017年12月13日以3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申粉连以抵押房屋(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6571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沙河市天工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1元,由被告申粉连、沙河市天工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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