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昌处字〔2018〕第5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苏洪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