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昌处字〔2018〕第5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苏洪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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