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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2556****0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5312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5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400,000元;   二、被告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差旅费4,88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元,减半收取计3,68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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