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20067****892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3760号 |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3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尚欠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1834012.61元,该款项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每年10%计息。 二、还款方式为:2018年12月15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款项1334012.61元及全部利息于2019年7月31日前结算。 三、律师费由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承担,在本协议签订日向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支付6000元,如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还款方式偿还债务的,律师费由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骆银芳、杨后凡、咸宁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宁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至40000元。 如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未按照上述还款协议执行,出现一期违约,债务人应就全部债务按照各方签订的合同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标准)并同意按此标准接受强制执行。 四、保证人被告骆银芳、被告杨后凡、被告咸宁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人被告咸宁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农旺达复混肥厂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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