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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59****69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833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中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合同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淮安中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670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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