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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59****69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924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欠原告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450万元分四期支付:1、2019年5月17日前支付80万元;2、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3、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4、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二、如被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足额履行,原告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三、利息部分原告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表示放弃。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前履行第一期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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