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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199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1406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261061.6元,并向原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1、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7日,以6439533.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自2015年8月28日起,以5261061.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唐山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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