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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郑烟(北)处〔2020〕10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梅青)处以进货总额4830元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338.1元。对当事人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梅青)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予以退还。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7
    决定机关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