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郑烟(北)处〔2020〕10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梅青)处以进货总额4830元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338.1元。对当事人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梅青)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予以退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