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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扎兰屯市柴河镇好森谷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8358****0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783民初3247号
    案号 (2022)内0783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扎兰屯市柴河镇好森谷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章森货款279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章森对被告刘志奎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43元,由被告扎兰屯市柴河镇好森谷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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