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74****64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3408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29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09-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先知缘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98535.75元。并给付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12月22日, 2017年8月22日、2018年1月22日分别代偿35758.57元、36562.14元、98034.74元、2128180.3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先知缘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桐城市大关镇甑山村街北组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桐国用(2013)第2809号)的商业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甑山村北侧房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75755号、75756号、75757号、75758号、75763号、75764号、75768号)变现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叶键、方向梅、甘胜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先知缘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叶键、方向梅、甘胜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先知缘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50元,由安徽先知缘食品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叶键、方向梅、甘胜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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