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烟处[2018]第2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法按当事人浦艳玲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600.00元的10%予以罚款,即罚款29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5 |
决定机关 | 海城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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