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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钦南交罚(2020)稽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30日,桂68227货车途经钦州市黎合江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刘镇旭、黎滨检查发现其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银河支行,账号为2107590729000001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钦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