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93855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84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3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禅银信字第142936号《综合授信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到期。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4996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为437380.96元,之后至2015年7月1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4677159.8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6日的利息为1282561.5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0.05%计算)。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项债权,对被告霍达能因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在6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隆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霍达能、张瑞娴分别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98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866元,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30300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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