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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373****6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4810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借款欠息共计223,879.83元人民币;三、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仁斌对上述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4,37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仁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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