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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373****6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民初251号
    案号 (2019)辽02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236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13日欠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849,903.91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以23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仁斌对被告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仁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仁斌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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