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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和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407****02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4民初2242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2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青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借款本金6860000元及利息169589.22元(截止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罚息等,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就被告吴小青、操婷抵押的被告操婷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滨湖华城3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进房字第0024578号)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小青、操婷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享有向被告江西青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江西鄱源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西和谐实业有限公司、吴小青、操婷、张园菊、吴小洪、吴鹏、聂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鄱源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西和谐实业有限公司、吴小青、操婷、张园菊、吴小洪、吴鹏、聂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江西青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青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鄱源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西和谐实业有限公司、吴小青、操婷、张园菊、吴小洪、吴鹏、聂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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