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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都市监处字〔2019〕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案件经局领导班子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8
    决定机关 都安县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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