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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76****70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91民初5245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1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634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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