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0076****70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6民初11840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44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本溪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从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息(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二、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代被告本溪恒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后,有权利向被告本溪恒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被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后石路12栋1层3门、1层5门、居仁路12栋1层3门房产(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5042525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5042553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504208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被告本溪市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95栋-1层2号房产(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50379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37元,由被告本溪恒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晶、胡宝琴、王艺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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