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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422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502民初1091号
    案号 (2019)辽0504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本溪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本溪市容大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给付期间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综合费21.225万元及综合费21.225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本溪市容大典当有限公司放弃处置绝当物受偿而直接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当金、综合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本溪市容大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172万元,由被告本溪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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