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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市监处字〔2020〕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玉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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