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6****487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140号 |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2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眭志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华忠借款4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蔡华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8元,保全费2905元,合计7133元,由被告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眭志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3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