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6****487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丹民初字第02871号 |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9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冬青、贡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16万元(自2014年1月21日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160万元×2%×5个月)及律师代理费89664元;2014年6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徐栋平、贡爱青继续支付。二、被告丹阳奥凯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眭志俊、蔡春凤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6元,减半收取10888元,由被告徐栋平、贡爱青、丹阳奥凯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眭志俊、蔡春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上述被告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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