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6****487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8号 |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7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眭志俊对被告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丹阳市欧迪玛工具有限公司、眭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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