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FFEA-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4420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2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30857.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以24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4912元;三、被告林昭银、郑富仁、刘建勇对被告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43元,由被告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昭银、郑富仁、刘建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圣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昭银、郑富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