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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1****9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2694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赵根荣与被告镇江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原告赵根荣2017年、2018年商铺租金均按照赵根荣购房款415880元的4.3%计付即17882元,合计35764元,此款由两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由两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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