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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1****9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镇商初字第00203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恢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7.37元,利息100916.6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6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律师代理费14万元;三、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恩荣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毛月芹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有权以被告刘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5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540万元范围内优先8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85元,由被告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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