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71****9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6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新坡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2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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