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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1****9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308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新坡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2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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