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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大诚永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秋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0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商初字第1044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2
    发布日期 2016-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95694.4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6日)、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33628元。 二、常州常旺染织有限公司、常州大成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大诚弘泰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兴纺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大诚永泰纺织有限公司、陆秋枚、周丽华、钱驰平、史旭凯、徐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单位、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果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江苏省大诚永泰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宿迁市富民大道东侧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517.5元,由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旺染织有限公司、常州大成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大诚弘泰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兴纺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大诚永泰纺织有限公司、陆秋枚、周丽华、钱驰平、史旭凯、徐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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