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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072****08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5749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垫付款159808.15元及利息(以159808.15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间最后一天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56元,由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将案件受理费34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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