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鼎市玉玲珑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267****86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2民初867号 |
案号 | (2019)闽0982执恢1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日期 | 2019-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鼎市玉玲珑石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玉龙支行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355914.83元(含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止),款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含截至2016年3月21的欠息355914.83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3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9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2%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3%计算的罚息)。 二、若被告福鼎市玉玲珑石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甘正发、杨健儿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苑路800弄161号房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10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正发、杨健儿对被告福鼎市玉玲珑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83335元,减半收取4166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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