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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朗阁壁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06****1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698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1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朗阁壁纸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民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3750元;二、驳回原告高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3153元,由被告天津朗阁壁纸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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